(2017)渝023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启福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铺仁路6号3栋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026-5,法定代表人:鲜佳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岳启福,男,生于1969年7月13日,汉族,住址: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启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岳启福的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5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