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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建国与李宏喜、贾建兵、崔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国,李宏喜,贾建兵,崔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706号原告贾建国,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告李宏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贾建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崔鹏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国与被告李宏喜、贾建兵、崔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