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映春与魏国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春,魏国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142号原告:李映春,男,1965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魏国秀,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春诉被告魏国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映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映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映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映春承担。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