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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罗从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罗从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罗从烈,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勇于执已生效的持已生效的(2014)冷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罗从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罗从烈的收入46246元,余款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冷民一初字第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晏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