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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秋红、宋焱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秋红,宋焱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414号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发展大道益和花园雅士居南5栋2楼。法定代表人涂超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刚,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徐秋红,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宋焱香,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秋红、宋焱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