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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永利、陆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利,陆地,亳州市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樊丽,陈刚,魏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利,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徐庙行政村古汤路7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地,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亳州市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香港步行街101铺。原审被告:樊丽,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陈刚,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魏香,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徐永利因与被上诉人陆地、原审被告亳州市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樊丽、陈刚、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徐永利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永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