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金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焦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焦照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317号原告:高金萍,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扬,员工。被告:焦照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高金萍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焦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金萍��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高金萍负担。审判员 丁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