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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蔡茂亮、高计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茂亮,高计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300号申请人:蔡茂亮,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高计怀,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茂亮与被执行人高计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