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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7刑申33号任保华:你因你犯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对本院(2010)菏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本案的证人周学勇、姜猛、刘庆柱证言相矛盾,且不能相互印证,周学勇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证人项锋、武玉、岳军、王文红等证人证言均证实你作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不是贷款人,不具有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该部分贷款数额不应计算在你的犯罪数额之中。二是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认定你构成贷款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你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你犯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关于你申诉称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的申诉理由。本案认定你贷款诈骗的证据有你的多份供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排他的证据链条,其中证人证言部分内容不一致不影响本案的基本事实,即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信用社的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据此法院认定你构成贷款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称你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你明知他人无还款能力,仍用他人名义或者由他人提供重复担保,或者编造虚假的会计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进行贷款,虽然部分贷款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签名,但你明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仍然进行贷款并实际使用,信用社在明知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仍办理了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你和信用社,由你对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你在自身无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公司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进行贷款,并将所得贷款用于购买房产、轿车、高档消费,肆意挥霍,而不是用于公司经营,在经催要后拒不偿还,将资产转移后潜逃,给信用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足以认定你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公司或他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或重复担保、伪造贷款证明资料等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据此,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你能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