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0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1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商务楼XX室。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洁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