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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与广州市花都区风味饭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广州市花都区风味饭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482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民路大8商场87、88铺。经营者:唐丽全,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风味饭店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镜村境塘经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86076292Y。负责人:黄俊陶。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风味饭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风味饭店分店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日兴购销部负担。审判员  刘豪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