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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平县民委员会与董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民委员会,董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336号原告:东平县梯门镇五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于庆国,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民,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崇贤,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云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东平县梯门镇五里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云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东平县梯门镇五里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梯门镇五里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东平县梯门镇五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