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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犍为兴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与犍为县吉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犍为兴亿达贸易有限公司,犍为县吉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犍为兴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431号;法定代表人:王万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京星,男,四川新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犍为县吉星煤矿。注册号:511100000013841。住所地:犍为县泉水镇双山村4组。负责人:王开成,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犍为兴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县吉星煤矿应向申请执行人犍为兴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83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犍为县吉星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