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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957号原告:刘亚,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心存,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IMHQ678X。负责人:付道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红,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沛县。原告刘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