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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张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张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756号原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苏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炬波,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中桥路。法定代表人:殷成新。被告:张磊,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陵区。被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185号1幢。法定代表人:尤国松。被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2号公寓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唐坚。原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张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