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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文峰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566号之一原告:曹文峰,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安,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城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孔令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方,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段清风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尚,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曹文峰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被告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尚的追加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尚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尚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田小娟审 判 员  郝兴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