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立印染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宏达印染有限公司、高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永立印染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宏达印染有限公司,高红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425号之二原告:无锡市永立印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立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曙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3565667W。法定代表人:华燕筠。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宏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红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918D。法定代表人:陆荷英。委托诉讼���理人:章其南,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红良,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立公司诉被告宏达公司、高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立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700元,由原告永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审员沈琦人民陪审员 陆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