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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1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XX、刘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58号之四申请人:XX,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宏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刘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宏艳价值330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3301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宏艳在交通银行宁波周巷支行62×××05账户存款3301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94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