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1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XX、刘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58号之四申请人:XX,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宏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刘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宏艳价值330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3301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宏艳在交通银行宁波周巷支行62×××05账户存款3301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94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