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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文斌、黄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斌,黄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范文斌,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黄硕,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作出(2017)浙0703执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硕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