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文斌、黄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斌,黄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范文斌,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黄硕,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作出(2017)浙0703执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硕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