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康兰玉与侯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兰玉,侯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0418号原告:康兰玉,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侯文彦,女,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康兰玉与被告侯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康兰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康兰玉负担。审 判 长 赵宝华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韩俊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康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