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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康兰玉与侯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兰玉,侯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0418号原告:康兰玉,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侯文彦,女,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康兰玉与被告侯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康兰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康兰玉负担。审 判 长  赵宝华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韩俊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康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