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敏与鄂州市劲帆物流有限公司、刘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鄂州市劲帆物流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590号原告:冯敏,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劲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仕强,公司经理。被告:刘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敏诉被告鄂州市劲帆物流有限公司、刘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冯敏负担。审 判 长 :杨启军审 判 员 :阮良成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 皮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