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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延根不服汉滨区茨沟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根,汉滨区茨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93号原告李延根,男,汉族。被告汉滨区茨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老庄街。法定代表人陈敬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邓涛,该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根不服被告汉滨区茨沟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案中,原告以需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延根负担。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陈 延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斯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