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伟与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戴国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戴国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672号原告:周伟,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34178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俞先富,执行董事。被告:戴国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周伟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戴国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中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