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单元3层。法定代表人:程龙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同,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诉人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13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李同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