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德林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德林,曾用名彭德刚,小名彭老四,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德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彭德林否认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本院于当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4日,本院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容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德林与被害人林某1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因彭德林嗜赌成性,林某1与彭德林于2016年5月1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儿子由林某1抚养,女儿由彭德林抚养。离婚之后,经人介绍,林某1与被害人鲁某1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9日早上,彭德林与林某1通电话,电话中二人因经济发生矛盾,林某1之胞兄林某2遂接过电话与彭德林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彭德林误以为以其通话的是林某1的男友鲁某1。盛怒之下,当日下午,被告人彭德林从六枝特区平寨恒惠超市购买了一把西瓜刀和一把菜刀,准备杀死林某1及其男友。19时许,被告人彭德林携带西瓜刀和菜刀来到林某1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戛卧寨的出租屋,进门前,因菜刀重彭德林便将菜刀扔在林某1的货车上,持西瓜刀进门对鲁某1一阵乱砍,林某1从里屋出来欲制止,彭德林又持西瓜刀对林某1乱砍,致林某1手部受伤,鲁某1身体多处受伤,后彭德林被鲁某1和林某1控制,随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林某1因外伤致左手多处皮肤裂伤并遗留疤痕形成属轻微伤;被害人鲁某1因外伤致左上肢皮肤裂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左上肢疤痕形成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耳廓不全离断及头部皮肤裂伤经治疗后遗留头面部疤痕形成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左侧腰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西瓜刀、菜刀各一把,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出警经过、本院(2016)黔0203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其他病历资料、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其他病历资料、通话记录,证人林某2、敖某、陈某、王某1、胡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鲁某1的陈述,被告人彭德林的供述,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彭德林对现场、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敖某、陈某、王某1、王某2对被告人彭德林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林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西瓜刀对被害人林某1、鲁某1砍杀,致该二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德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德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反抗并将其控制)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德林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德林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2月9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西瓜刀、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芬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