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佟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佟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董传文,主任。被执行人:佟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邓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撤销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2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