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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春梅与卢湘辉、蔡碧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梅,卢湘辉,蔡碧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228号原告:肖春梅,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卢湘辉,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碧蕾,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肖春梅与被告卢湘辉、蔡碧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春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春梅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江晓 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