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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开才与高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开才,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韦开才,男,生于1977年8月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高平,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韦开才诉被告高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开才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4697.62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高平负担600元,由韦开才负担41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韦开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平已将案款15297.62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韦开才已将案款全部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