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武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4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武辉,女,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7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辉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武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加入黄某1、黄某2等人(均已判刑)利用中国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以投注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博团伙。其间,被告人黄武辉利用其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镇经营的某理发店门市作为投注点,接受他人赌资共757662元,从中抽头渔利22729元。被告人黄武辉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272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武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武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武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黄武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辉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武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黄武辉的违法所得2272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书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山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