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劳开强、黄家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开强,黄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劳开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黄家静,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劳开强与被执行人黄家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次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拥有每月代发的退休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黄家静由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代发的每月3400元(账号:56×××19)至博白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账号:20×××54)。划扣时间从2017年月份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