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欧阳军、贺颜等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军,贺颜,欧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红武,该组组长。原审原告:贺颜,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原审原告:欧某。法定代理人:贺颜(系原告欧某之母),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欧阳军与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及原审原告贺颜、欧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欧阳军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欧阳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宫祥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