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祖文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文,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陈祖文,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街,注册号520000000060646。法定代表人吕姿文。陈祖文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祖文工资57672元,工资差77000元,补偿金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陈祖文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025元,上述合计14369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贵州盘州市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煤款。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