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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与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城市改造投资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64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负责人:宋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晋林,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18号附3、4号。法定代表人:潘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市城市改造投资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法定代表人:陈忠志。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商业银行)、雅安市城市改造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市城改公司)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晋林、被告雅安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安市城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无权占有中大街95号大院公共通道,擅自从事商业行为进行经营性活动产生收益251369.75元(租金),归中大街95号大院全体业主共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由雅安市城市投资改造公司承建,2000年该楼竣工。2000年3月16日,雅安市城市改造投资公司与雅安商业银行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雅安商业银行向雅安市城市投资改造公司购买了底层面积为333.59平方米的1号门市。2010年两被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中自认案涉的房中确有120.94平方米系中大街95号大院公共通道。此事实经相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雅民终字第80号判决书、2011雅民终字第217号判决书等)所确认,原告为了维护中大街95号大院全体业主的利益,遂起诉至本院。雅安商业银行辩称,交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对其归属无异议。本案中,雅安商业银行没有收取任何租金,原告关于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雅安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雅安市城改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提交了如下证据,即原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大会决议、证明、业主大会决议清册、业主委员会名单,2014雅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2015雅民终字第80号判决书,2010雨城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2011雅民终字第217号判决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所列举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明内容等提出不同看法,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用,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即“大北街综合楼”)由雅安市城改公司承建。2000年3月16日,原雅安市雨城城市信用社与雅安市城改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有:雅安市雨城城市信用社以1007850元购买被告新建的“大北街综合楼”第一幢门市底层1号(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5号附1号)建筑面积333.5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第一次付款200000元,其余房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该房屋只作营业房使用,定于2000年4月30日交付,雅安市雨城城市信用社凭协议到市产权办、市国土局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综合楼在设计、施工建设、验收时均在与被告雅安商业银行曾经营的商铺邻处建有交通道。该交通道在综合楼建设完毕后,雅安城改公司私自将商业用房与交通道之间的墙体拆除,将交通道改造为“通道房”。2000年5月8日向雅安市雨城城市信用社交付“大北街综合楼”第一幢底层A房45.53平方米、B房144.37平方米、E房22.75平方米、“通道房”120.9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A、B、E三间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雅安市城改公司。雅安市雨城城市信用社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2001年8月26日至2009年5月1日共收取房租694000元。另查明:2008年9月9日,雅安市商业银行经批准开业。根据川银监复(2008)342《关于同意雅安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雅安市城市信用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相应转为雅安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2011雅民终字第217号判决书》判决雅安商业银行将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5号附1号房屋用于出租产生的租金694000.00元返还给雅安市城改公司。本院认为,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道系我国物权法保护的共有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雅安市城改公司私自将交通道改造为“通道房”并交付雅安商业银行,其行为系违法行为,侵犯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向中大街95号大院全体业主返还其请求的租金收益。对于原告主张雅安商业银行与雅安市城改公司连带支付251369.75元租金的诉讼请求,因雅安商业银行与雅安城改公司无违法性侵害行为的意思联络,双方任何一方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雅安商业银行对雅安市城改公司违法行为不知情,现在也无收益,其行为不具备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雅安市城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一、被告雅安市城市改造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支付中大街95号大院公共通道从事商业行为产生租金251369.75元(此收益归中大街95号大院全体业主共有);二、驳回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大街95号大院公共通道从事商业行为产生租金251369.75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5元,由被告雅安市城市改造投资公司告负担,(此款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95号大院业主委员会已预交,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雅安市城市投资改造公司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人民陪审员  胡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