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广贵与开封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贵,开封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99号原告:石广贵,男,回族,77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江、苏国省,系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5365665G。地址: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安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贵诉被告开封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