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曲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曲玉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1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负责人张喜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凤鹰,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媛媛,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玉权(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诉被告曲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被告曲玉权已死亡,故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