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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关秀平与刘连喜、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平,刘连喜,张波,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73号之一原告:关秀平,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刘连喜,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张波,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宁安路南、宝云街东临街门店,组织机构代码:67735260-6。负责人:吕河。原告关秀平与被告刘连喜、张波、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连喜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民事诉讼程序暂不能进行,且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博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