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等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0211执280号被罚款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人:张楠,女,1967年6月15日生,住开封市。被罚款人:江春林,男,1962年10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执行袁瑞敏与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收到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后,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也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袁瑞敏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张楠罚款人民币1万元,江春林罚款人民币1万元,限在2017年7月1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于振宇审判员 曹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