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426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2月19日,住新蔡县。被告万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20日,住新蔡县。原告林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万某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万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经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6年初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与被告又分居满一年。万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经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6年初原告曾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17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2016)豫17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与被告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人民陪审员 周海松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勇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