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林清与高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清,高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13号 原告:田林清,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高传文,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原告田林清诉被告高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林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林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田林清负担。 审判长 赵竞明 审判员 赵晓光 审判员 金少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