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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林清与高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清,高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13号 原告:田林清,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高传文,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原告田林清诉被告高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林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林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田林清负担。 审判长  赵竞明 审判员  赵晓光 审判员  金少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