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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刘红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刘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19号原告王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章,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刘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鹏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