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刘红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刘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19号原告王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章,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刘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鹏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