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根全、孟丽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根全,孟丽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财保12号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根全,男,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被申请人:孟丽军,男,生于1983年12月7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发放给被申请人王根全的占地补偿款29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发放给被申请人王根全的占地补偿款29000元。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