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新喜与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喜,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喜,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圻曹乡新铺村组**号。被执行人周小兵,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沂曹乡新铺村6组4号刘新喜申请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209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新喜于2017-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209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