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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学臣与王世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臣,王世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383号原告:石学臣,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亭,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敏,女,1967年1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石学臣与被告王世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学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亭,被告王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学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世敏返还石学臣装修款30000元以及装修工钱5000元;2.诉讼费由王世敏负担。诉讼过程中,石学臣增加诉讼请求:王世敏支付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1022.4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利率4%计算),并支付2017年5月19日至支付35000元为止的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利率4%计算)。事实和理由:1991年,我与王世敏离婚,婚生子石城,现30岁。离婚后,石城由我抚养,王世敏没有支付抚养费。2016年5月初,王世敏说将其名下的回迁楼赠予给石城,但要求我支付装修款30000元,并要求我免收给王世敏两套房屋贴砖的工钱。我希望石城有自己的房子,答应王世敏以上要求。2016年5月3日,我向王世敏支付装修款30000元,免收两套房屋贴砖工钱5000元。2016年7月份,房屋装修完毕后,王世敏未按约赠予石城房屋。王世敏承认石学臣在本案中所有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时约定给石城动迁的房屋,不是回迁楼。石学臣先提出不要该房屋,要求我返还装修款30000元及工钱5000元。两套房屋工钱是5000元,所以诉争房屋工钱是2500元。因石学臣装修房屋时食宿费由我支付,故我不应当支付工钱5000元。本院认为,王世敏承认石学臣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石学臣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因王世敏未按约定赠予房屋,构成违约,造成石学臣损失装修款30000元及工钱5000元,王世敏应予以返还。石学臣主张王世敏支付2016年9月22日至偿还35000为止的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因石学臣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损失之日,石学臣起诉之日视为主张损失之日,王世敏违约,且损失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王世敏向石学臣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至支付35000为止相应损失。王世敏主张装修时其给石学臣提供食宿,不应支付工钱5000元,因王世敏无法提供证据有效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敏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石学臣支付35000元及2017年4月10日至支付35000元为止的损失(按年利率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被告王世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香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