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樊保芹与王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保芹,王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669号原告:樊保芹,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威,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樊保芹诉被告王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樊保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保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保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樊保芹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