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764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鸢星,常州市钟楼区广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河南固始县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顾建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