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82年6月15日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现住本市文峰路文峰二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9时序,被告人张涛驾驶晋JX75**“东风”牌普通货车,在本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薛利生家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其后方由东向西行驶的任志库驾驶的“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任志库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任志库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涛赔偿被害人家属4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张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9时序,被告人张涛驾驶其所有的晋JX75**“东风”牌普通货车(上载有彩钢板,超出车长),在本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薛利生家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其后方由东向西行驶的本市栗家庄乡南华枝村村民任志库驾驶的“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任志库受伤,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涛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任志库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涛赔偿被害人家属4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涛出生于1982年6月15日及被害人任志库、家属刘秀琴、任成林、任雪敏、任雪燕等的出生、住址信息情况。2.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涛检测为阴性。4.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将案发车辆扣押。5.返还物品凭证证明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驾驶的晋JX75**轻型普通货车由其领取。6.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张涛的驾驶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28年4月25日。7.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肇事车辆信息情况。8.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任志库因交通事故死亡。9.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四十一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10.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年1月11日第201701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涛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任志库负次要责任。二、证人证言询问本市栗家庄乡石家庄村村民侯mou、本市桑枣坡村村民薛mou、颜mou、王mou笔录,证实2017年3月26日,在本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村民薛利生家门前,被告人给薛送彩板,车停在门前,被害人任志库骑摩托车从后撞上来,被告人与薛小停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将车载彩板下货,摩托车移动,被告人所载彩板超过车长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涛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给本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村民薛利生送彩板,到门口停车倒后时,与被害人任志库所骑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撞在其超过车长的彩板上,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3月27日(汾)公(刑技)鉴(尸)字(2017)17号任志库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任志库符合挤压胸部窒息死亡死亡。2.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3月28日(汾)公(刑技)鉴(痕检)字(2017)021号车辆检验分析意见,证明死者任志库驾驶嘉陵90型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其胸部表皮损伤符合与晋JX75**单排货车载有的蓝色单彩板后端相碰撞接触所形成。3.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2017年3月27日晋龙司鉴所(2017)血检字第028号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任志库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五、勘验笔录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位置、现场情况、死者受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所载物超过机动车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官云人民陪审员  韩锁红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武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