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莉与查涛、陈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查涛,陈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莉,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查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雪静,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刘莉与查涛、陈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查涛、陈雪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莉借款834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4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查涛、陈雪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查涛、陈雪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查涛外欠债务较多,无联系方式,陈雪静在外务工,工资收入较低,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