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栗万顺、佘桂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栗万顺,佘桂芝,李启武,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栗万顺,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佘桂芝,女,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李启武,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佘辉,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泗洪县。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栗万顺、佘桂芝、李启武、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宿仲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裁决被执行人栗万顺、佘桂芝向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等,李启武、佘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127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