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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东皓与宫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东皓,宫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14号申请人:梁东皓,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宫臣,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梁东皓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宫臣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东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宫臣位于太原市平阳路1号1幢A座9层E号,房产证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梁东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