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民初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诺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诺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467号之一原告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诺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郭民生,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诺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但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思亮人民陪审员  唐立芳人民陪审员  路飞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葛华厦